
『社團法人台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成立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 十九日,係一脊髓損傷患者所共同組成之社會團體。本會成立的宗 旨即在於結合社會力量,協助脊髓損傷者自立、自強,並減少家庭 悲劇發生及國家社會之負擔與損失,適時提供患者就業、就養、職 訓之協助,期能維護患者的基本生活品質與生存尊嚴。進而更可充 分發揮殘而不廢的精神;化悲憤為進取、化依賴為生產,使其早日 達成自我重建之目標。
由於一般人沒有親身經歷過這樣的傷害,因此不了解何謂是「脊髓損傷」,這是脊髓損傷者沈痛的代價;本身不是習醫者很難 主動去瞭解脊髓損傷成因為何。但是我們一點都不希望當事故發生 後,才去消極的面對。鑑於社會大眾與家庭缺乏此方面之認知,深 恐因為不知如何防範,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傷痛。
青少年族群中『飆車、酒駕』有不少愛好者,甚且此風氣仍相 當甚囂,而交通事故為造成脊髓損傷之最主要因素。本會宣導『反 飆車、酒駕校園宣導』活動及相關法律,深感對青少年灌輸行車安 全觀念的重要性,加上校園每學年的學生不斷輪替,故此一宣導活 動有必要不斷擴大。使現今生活在
『飆車、酒駕』歪風的青年學子 ,瞭解因逞一時之快可能帶來的潛在危機,在享用生活便利的同時 ,也能顧及生命安全。
本會結合學校的力量,加強對青少年宣導因『飆車、酒駕』 而造成脊髓損傷之重要性,將青少年過剩之精力,用於正當之休閒 運動上,以減少家庭悲劇的發生。
(1)諮詢服務:所有攸關脊髓損傷者的資訊提供及建議引導。
(2)醫療轉介:醫療資源運用,或轉介等相關服務。
(3)就業輔導:根據所需,積極爭取會員們,加入社會脈動及工作機會。
(4)心理重建:傷後調適期的引領,加強自我肯定及再度出發的精神後盾。
(5)輔具服務:國內外相關輔具資訊之提供,亦服務不同殘障類之朋友,以
期共同提昇生活品質。
(6)志工服務:由志工團之熱心、體貼的協助,促使會員多加參與活動,以
利交流與鼓舞。
(7)創業輔導:殘障者創業貸款之申請事宜,適時的提供經驗交流,並與業
界相互交流。
(8)急難救助:會員或其家屬因天災、意外致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得向本
會申請急難救助金。
(9)社會宣導:宣導『反毒、反飆車、酒駕校園宣導』活動及相關法律已七
年有餘,深感對青少年灌輸行車安全觀念的重要性,加強社
會對脊髓損傷嚴重性的認識與防範之道。
(10)復康巴士:本會會員,幾乎都是「輪椅族」,因此「行」成了我們的最
大問題,也是最大的需求所在。為此「復康巴士」便成了我
們夢寐以求的交通工具。協助偏遠地區會員往返醫院及輔具
中心的來回。
( 1 ) 感同身受:本會之理、監事及工作人員均由脊髓患者擔任,以過來人的經
驗分享給剛受傷的患者,會較有親和力與說服力,以達到事半
功倍之效果。
( 2 ) 完整規劃:提供脊髓損傷者完整的重建計畫,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 3 ) 橋樑功能:提供社會資源給會員必要的協助,如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就
醫、就養、就學等。
( 4 ) 經驗分享:經常舉辦各類活動及發布相關資訊,使會員分享他人經驗進而
自我成長。
第 一 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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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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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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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結合群力,協助脊髓損傷者自立、自強,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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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以台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縣行政區域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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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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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供脊髓損傷者必要之諮詢及協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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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結合有關之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團體及社會大眾,謀求並增進殘障者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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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喚起社會大眾與患者家屬,對脊髓損傷之認識,進而結合醫學界,加強對脊髓損傷之醫療及學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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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聯絡世界各國脊髓損傷團體,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之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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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蒐集整理各種與脊髓損傷有關之資料、舉辦演講、聯誼活動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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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促進脊髓損傷者人格及合法權益之維護、個人基本資料 之建立、身心障礙手冊之核發、托育、養護、生活、咨詢、娛樂、在宅服務等福利服務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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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鑑定、醫療復健、早期醫療、健康保險與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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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教育及所需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教材、教學、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特殊教育教師之鑑定及本法各類專業人員之教育培育,與脊髓損傷者就學及社會教育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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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及就業保障之執行、薪資及勞動條件之維護、就業職業種類與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脊髓損傷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等就業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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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促進脊髓損傷者申請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攤位、國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停車優惠事宜、公共設施及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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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停車場地優惠事宜、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與生活通訊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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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促進脊髓損傷者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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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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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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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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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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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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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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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會員權利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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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向本會陳述意見、請求與建議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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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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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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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贊助會員、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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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會員義務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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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章程所訂標準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三、協力達成本會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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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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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之一者,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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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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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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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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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條得增列「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或限定六月個以下之預告期間,文 字為「但應於0個月前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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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組 織 與 職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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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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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當選。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均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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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之主席。理事長如因故不能執行理事長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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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為監事會議之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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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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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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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議決變更或修改本會章程有關事宜。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四、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案、建議事項。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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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會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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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四、審理會員入會、退會事項。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六、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之勤惰。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八、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九、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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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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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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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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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淮其辭職者。 三、依章程規定解職或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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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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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章程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二會次者,視同 辭職,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理、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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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並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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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設幹事若干人,協助其處理日常事務。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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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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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議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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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定期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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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或會員達十分之一以上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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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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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之變更、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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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團體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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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理、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開會時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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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一、 |
理、監事會開會各須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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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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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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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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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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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會費:新台幣三○○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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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會員退會或出會時所繳納之入會費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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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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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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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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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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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本會各項施行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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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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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九日通過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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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成立已有十五年的時間,自協會草創至今,在理事長與各理、監事、會員、各界善心人士、民意代表、慈善團體…等,不遺餘力,費盡苦心,排除萬難的努力之下,使協會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正式成立,造福台北縣脊髓損傷者。
目前會員已增加至500位,我們也將陸續主動去發掘脊髓損傷者,協助他們身體復健、心理輔導、轉介中途之家(學習生活自理)、職業訓練(第二專長學習)……等。
過去協會為本縣脊髓損傷者(即本會會員)所做工作項目有:探訪本會會員,給予關懷、協助會員心理輔導、就業、就養服務、急難救助、個案輔導、轉介、休閒娛樂活動…等,均受到會員的肯定與支持.亦曾進行諸多教育、體能運動、公益活動等工作,以下針對特殊活動、項目提出辦理績效。
87~98年—【反飆車交通及校園安全宣導】-
舉辦全縣高中、國中預防脊髓損傷-校園巡迴演講。
86~98年-【志工講習】-
舉辦志工培訓、推動志願服務理念、脊髓志工特殊訓練服務訓練。
86~98年-【醫療講座】-
邀請醫院相關專科醫師做傷後居家照顧,及醫療後居 家復健生活。使會員能進一步了解傷後重建事宜。
85~98年-【病友探訪】-
以脊髓損傷者關懷同儕為主軸,讓適應良好的脊髓損傷者將其經驗分享給醫院內新受傷的脊髓損傷患友,使其能勇敢的面對自己傷殘的事實,努力向前,奮發向上,邁向自立更生的目標,走入康莊的大道路。
87~98年-【居家訪視及區域聯誼】-
辦理小型區域活動,讓會員嘗試團體活
動的樂趣,將傷後未曾走入人群 的會員,透過探訪挖掘出來,經由會員與會員進
行溝通及不斷開導,讓其再次走入人群,
從拾自我。
86~98年辦理-【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輪椅撞球錦標賽】-
推薦身心障礙者正當休閒運動,讓全國身心障礙者共聚一堂
展現球技。
98年8月為-【中華民國第十四屆身心障礙者輪椅撞球錦標賽】-
86~98年辦理-【重建講座】-
透過傷者彼此間生活學習經驗交流與艱辛成長過程之分享,打開傷者自我封閉的心靈。協助脊髓損傷患者提升溝通技巧,增益生活調適能力,建立良好之人際關係。
92~95年辦理-【天堂鳥口琴樂團】-
訓練演出計劃-秉持著陶冶學員性情的精神,以口琴為基礎,以音樂為出發點,於協會內培養音樂氣息,進而達到陶冶身心與氣質,朝著追求心靈最高層次而邁進,不再自怨自艾,怨天尤人。
95年四月辦理-【網頁工作研習班】-
脊髓損傷者在協會的輔導下,雖在職訓中心6個月學習電腦網頁設計,然而技巧與知識尚無法獨立作業。
本會為維護患者的基本生活品質與生存尊嚴。進而更可充分發揮殘而身心障礙者不廢的精神;化悲憤為進取、化依賴為生產,故而特設本班加強其網頁設計技術,使其早日達成自我重建之目標。
此各項活動每年仍持續進行.等等








